說明:

一、 本公司為配合業務發展,有效羅致並培育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名額:由本公司每年視業務發展之人力需求於公司網站公告。
三、 獎學金金額及獎助年限:
(一) 大學三年級:每學期獎助新臺幣(下同)六萬元,最長獎助四學期。
(二) 大學四年級:每學期獎助六萬元,最長獎助二學期。
(三) 碩士一年級:每學期獎助十萬元,最長獎助四學期。
(四) 碩士二年級:每學期獎助十萬元,最長獎助二學期。
四、 甄選原則及方式:獎學金之甄選本公開、公正、公平原則辦理,符合申請資格且有意願進入本公司服務之學生,得自行至本公司網站下載相關文件並申請。
五、 申請資格:
(一) 凡就讀於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大學院校三、四年級、碩士一、二年級學生且所讀類科屬土木、建築、營建、電機、電子、光電、機械及自動控制等相關系所,且非在職進修或專班者。
(二) 成績標準:最近二學期之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達75分以上或名次排列於班上前三分之一以內,且每科成績均應及格。乙方就讀學校成績評量方式採等第制者,依該校公布之等第積分平均(GPA)轉換為百分制成績對照表計算其平均成績。
(三) 如有下列情事,則不具申請資格:
1.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撤銷。
2.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
3. 遭通緝或列管。
4. 受所讀院校記過以上處分。
六、 申請及審核流程:
(一) 每年申請期限及名額依本公司網站公告為準。
(二) 申請學生需自行下載申請表格並確實填寫。
(三)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寄送至本公司審核。
1. 檢附下列文件各1份:
(1) 在學證明正本。
(2) 成績單或成績證明正本(須載明各學期之學業成績,在學期間各學期之操行成績及獎懲紀錄;申請者如為碩士生須另檢附大學歷年成績單)。
(3) 前一學期選課清單及本學期選課計畫。
(4) 其他:英文、其他證照、就學期間有參加社團擔任幹部或獲得全國大專院校工程創意競賽獎等;各證明文件(檢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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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凡不符申請資格或未完整檢附文件者,不予受理。
3. 書面審查合格者依本公司通知參加面試,面試當日需備妥自傳,並現場簡報。
七、 審核及錄取原則:
本公司依下列原則就符合申請資格者擇優錄取:
(一) 審核成績按學業、專業證照及英文檢定等書面審查與面試成績各占50%之權重計算,加權評分擇優錄取;評分相同者,依序按面試、專業證照、學業成績、操行成績高低決定。
(二) 本公司得視情形備取若干名額。
八、 權利義務:
(一) 經核定錄取之學生(下稱錄取者),錄取學年如為大學三年級或碩士一年級,本公司得視需求要求其至少1年之暑假期間至本公司實習一個月。
(二) 錄取者應與本公司用人部門保持聯絡,遇有變動應隨時更新聯絡方式。
(三) 錄取者應提供每學期之修課計畫送本公司用人部門審核,並配合本公司之輔導。
(四) 錄取者應按大學四年、研究所碩士班二年之修業期限畢業,不得有延誤畢業情事。
(五) 錄取者畢業後應至本公司任職;惟如發生第九條情事者,本公司不予以錄用。
(六) 錄取者應於畢業當年8月末日前繳交學位證書、畢業學期成績單並通知本公司得就職日期(不得晚於9月末日),錄取者如為尚未服兵役之男性,則另應於義務役兵役期滿前一個月通知本公司役畢日期。
(七) 錄取者畢業後應依本公司通知至本公司參加面談及完成報到程序,並接受工作指派;不得以進修深造為由延後報到,其試用期滿之支薪等級,依本公司敘薪辦法辦理。
(八) 自報到之日起,服務義務期限以其獎學金之領取年限加倍計算,即領取一學期獎學金,應至少服務一年,以此類推。
(九) 自服務義務期限內,除公餘進修或就讀夜間部外,不得於國內外各級學校進修或深造,且除有下列情事外不得申請留職停薪:
1. 久病不癒已逾病假期間經補休、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無法工作者,其留職停薪之期限為一年。
2. 受徵召服役在六個星期以上者。
3. 服務滿半年以上,因撫育未滿三歲(含擬收養)子女,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十) 錄取者因前項各款事由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務義務年限。
(十一) 錄取者了解並同意本公司得依實際經營狀況、業務與用人需求,調整實際工作職稱、職位、內容與地點;錄取者錄用、工作考核、調派、福利、津貼、獎懲等各項事宜悉依法令規範、本公司最新規定及雙方嗣後正式簽訂之工作契約辦理。
九、 獎學金之返還:
(一) 錄取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得逕以書面終止本契約,停止發給錄取者獎學金並取消其錄用資格,且得請求錄取者返還其已領之全部獎學金,並以本公司付款當時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加計利息,期間自付款之日起,計算至錄取者返還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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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有本條第(二)項情事外,中途放棄領取獎學金資格、休學或退學。
2. 領受其他有服務義務之獎、助學金或另對第三人負有契約所訂服務義務者。
3. 非經本公司同意,自行轉入不合申請獎學金之學校或系所者。
4. 各學期送審之修課計畫未能遵守用人部門輔導意見進行改善及完成者。
5. 該當第五條第(三)項鎖定情事者。
6. 未能依照第八條第(四)項所訂修業期限畢業者。
7. 請領獎學金後之任二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五條第(二)項標準。
8. 畢業或服義務兵役期滿後,另行就業、進修或轉服義務兵役以外之其他兵役,或未依本公司通知時間報到或拒絕入職者。
9. 畢業後於本公司服務未滿服務義務期限即辭職或遭本公司解雇者,惟如本公司解雇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第1至4款事由為之者,則錄取者免予返還獎學金。
10. 申請或領取獎學金所附資料內有偽造、變造、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二) 領取獎學金後,如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致有喪亡、身心受有損害而須退/休學或經本公司認無法勝任工作者,本公司得逕以書面終止雙方契約停止發給獎學金,並取消其錄用資格,但已受領之獎學金,免予返還。
十、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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